离婚冷静期是否必须要等30天

法师兄 2023-08-03 13:46:26


(资料图片)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 这三十日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标签:

广告

Copyright ?   2015-2022 海峡商场网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皖ICP备2022009963号-10   联系邮箱:396 029 142 @qq.com